文化藝術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獎勵:
一、對於文化保存有特殊貢獻者。
二、具有創作或重要專門著作,有助提昇國民文化水準者。
三、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成績卓著者。
四、培育文化專業人才,具有特殊成就者。
五、在偏遠及貧瘠地區從事文化活動,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對促進文化建設、提昇文化水準有貢獻者。
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方式。
文化藝術事業從事左列活動者,得補助其經費:
一、文化資產及著作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固有文化之宣揚。
二、文化藝術活動之展演。
三、優良文化藝術作品之交流。
四、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設備之購置及技術之改良。
五、與文化藝術有關之休閒、育樂、觀光方案之規劃。
六、與文化藝術建設有關之調查、研究、紀錄、整理、開發、保存及宣導
。
七、文化藝術專業人才之培育、研究、進修、考察及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之
參與。
八、海外地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之延聘。
九、藝文專業團體排演場所之租用。
十、在偏遠及貧瘠地區從事文化藝術活動者。
十一、從事創作藝術活動者。
十二、文化藝術從業新秀及新設文化藝術團體。
十三、依其他法令應予補助者。
前條文化藝術事業之補助,依左列方式為之,並得附加補助條件: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文化藝術事業自備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貸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助,應定期舉辦,並經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評審之。
前項評審之方式、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定之。
文建會對於出資獎勵文化藝術事業者,得給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
獎勵。
文化藝術事業經營或從事有關文化藝術業務,成效優異者,文建會或目的
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