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獎助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12條
文化藝術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獎勵:

一、對於文化保存有特殊貢獻者。

二、具有創作或重要專門著作,有助提昇國民文化水準者。

三、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成績卓著者。

四、培育文化專業人才,具有特殊成就者。

五、在偏遠及貧瘠地區從事文化活動,對當地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對促進文化建設、提昇文化水準有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