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無形文化資產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8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 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