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88條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 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