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85條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 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 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