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84條
進入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定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 然紀念物。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 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自然地景、暫定自然紀念物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 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