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82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 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