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81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 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 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之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主管機關 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 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

前三項指定基準、廢止條件、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