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80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 個案資料。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