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79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 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