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74條
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 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入、運出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