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73條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因戰爭、必要修復、 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經中央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與核准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出、運回期限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