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69條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之。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 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