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6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指定之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 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前項國寶、重要古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 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古物之分級、指定、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