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物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66條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國立文物保管 機關(構)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文物暫行分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就其 中具國寶、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