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史蹟、文化景觀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64條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 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 、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 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