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考古遺址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57條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 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 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 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 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