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總則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5條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