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考古遺址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43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考古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 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六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