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40條
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 及再發展計畫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依區域計 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 用區。
前項編定、劃定或變更之特定專用區之風貌管理,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 獎勵或補助措施。
第一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通 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