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32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 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