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30條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 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 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