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29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 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 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