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26條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 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 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 、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