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23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 動協助擬定。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