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15條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 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 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