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罰則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10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 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