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罰則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105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