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總則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10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 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報 告等相關資料,均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前項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 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