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3 年 04 月 28 日)
第3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