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3 年 04 月 2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科 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擔任。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3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 制。

第4條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 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

第5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第6條
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災防科技中心營運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 。

績效評鑑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經評鑑會決議評鑑之項目。

第7條
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 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災防科技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 年度營運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 ,提送本部複評。

二、複評:本部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 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送 行政院備查。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災防科技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 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 告,送立法院備查。

第8條
本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災防科技中心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 適當期間,要求災防科技中心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 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