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4條
科學工業園區之勞工業務,分別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或分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