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工業園區,指下列二者:
一、本條例第一條規定設置之科學工業園區。
二、民間籌辦、開發經行政院核定併入之科學工業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