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工業園區,指下列二者:

一、本條例第一條規定設置之科學工業園區。

二、民間籌辦、開發經行政院核定併入之科學工業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