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5條
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實驗研究機構或單位經核定併入本院時,其使用之國 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院,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