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1條
為因應國家未來科技研究需求,建立良好研究環境,有效利用共同實驗研 究設施,推動尖端科技研究,以提昇科技研究水準,培育優秀人才,特設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以下簡稱本院) ,並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
本院任務如下:

一、實驗研究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實驗研究設施之運作、管理或特殊實驗材料之研發及提供事項。

三、實驗研究成果及技術之推廣事項。

四、實驗研究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及國際合作事項。

五、其他與實驗研究有關事項。

第4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第5條
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實驗研究機構或單位經核定併入本院時,其使用之國 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院,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 限制。

第6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創立基金之孳息。

二、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

三、受託研究、提供服務及產品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7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 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 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 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第8條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 長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 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9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 之指揮、監督,綜理本院院務;副院長輔佐院長,襄理本院院務。

第10條
本院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設立所屬實驗研究單位;其變更及解散時,亦同。

第11條
本院董事、監事、董事長、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及撫卹等相關人事 管理規定,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12條
本院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 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第13條
本院捐助章程,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14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 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 應予解聘。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