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14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 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 應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