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管理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8條
園區事業應備置保稅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驗印後依海關規定詳細記 錄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及動態紀錄等,供管理局或分局及海關隨 時查核之用。

園區事業進口之非保稅原料、物料,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物料相互替代使 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物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 計算。

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 ;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前項資料,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 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 單證得予銷毀。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相關資料,園區事業應負 責提供。

園區事業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備置帳冊,供管理局或分局及 海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