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管理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7條
園區事業應於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 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並檢附製造程序說明書,送海關備查。未送海關備查 而產品已先行出區者,不予除帳。

前項期限,因產品特性或實務作業特殊需求,得經海關專案核准延長之。

第一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有申報不實之虞者,海關得予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