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管理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5條
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 之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應為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 報請海關核准後副知管理局或分局。

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應具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 歷資格)或普通考試(含丙等特考)以上考試及格,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

一、經辦保稅業務達二年以上。

二、經管理局或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 講習並取得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