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
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
成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
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
成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本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
辦理。
前項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
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並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自
行點驗進出區。
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情形特殊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其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即應運回,未依期限
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