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示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40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 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園區事業進口或自其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 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貨品,經管理 局或分局核准,向海關申請於繳納稅款保證金後,得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 驗、組裝測試,並應於完成後運回。

第一項運往區外之保稅貨品屬價值逾海關核定限額之機器、設備者,應經 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後向海關申請出區。前二項及本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 方式處理。

第一項保稅貨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 貨品出區放行單申請出區,並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 出區。

第41條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 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 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出區之保稅貨品,其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 商或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前提出申請,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得展 延之;機器、設備應由管理局或分局同意,其合計期限不得逾一年。

第42條
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 成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 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 成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本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 辦理。

前項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 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並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自 行點驗進出區。

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情形特殊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其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即應運回,未依期限 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