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示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41條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 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 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出區之保稅貨品,其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 商或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前提出申請,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得展 延之;機器、設備應由管理局或分局同意,其合計期限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