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
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園區事業進口或自其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
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貨品,經管理
局或分局核准,向海關申請於繳納稅款保證金後,得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
驗、組裝測試,並應於完成後運回。
第一項運往區外之保稅貨品屬價值逾海關核定限額之機器、設備者,應經
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後向海關申請出區。前二項及本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
方式處理。
第一項保稅貨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
貨品出區放行單申請出區,並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
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