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36條
園區事業間借入、借出及歸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應由雙 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 書」,向海關申報辦理驗放及進(出)廠手續,並由各該園區事業點收或 歸還銷案後登入帳冊。

前項案件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廠,並於進( 出)廠五日內檢送「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 品申請書」向海關報備。

前二項由園區事業借出之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成品,應自借出之 日起三個月內歸還,屆期不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應即依第二十五條規定 補辦通關及轉帳手續,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受理雙方園區事業借出入 案件之申請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