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33條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 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或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 ,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

前項所稱廢品,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 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 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

第一項所稱下腳,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且 該事業不能利用者;或非經產製過程所積存之渣滓、廢料、包裝從物,且 不屬於資產之一部分者。

第34條
前條副產品、廢品、下腳等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利用價值部分:園區事業應於事前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專案核准; 由管理局或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現場監毀。其屬貿易主 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園區事業應另向管理局或分局申 請許可證,經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定核定完稅價格計徵稅捐後,由園 區事業補稅提領出區;上述作業園區事業亦得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 以預估每年處理監毀數量,依其剩餘價值事先補稅。園區事業於海關 及管理局或分局監毀後,得在預先補稅額度內准予提領出區。

二、無利用價值部分:管理局或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監毀。

前項廢品、下腳等,其未在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損耗率或未 經核准者,得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

經核准處理之廢品、下腳等,園區事業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保稅貨品報廢業務得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

第一項報廢銷毀案件,其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園區事業,得 免監毀。

第35條
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 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 ;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 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 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第36條
園區事業間借入、借出及歸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應由雙 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 書」,向海關申報辦理驗放及進(出)廠手續,並由各該園區事業點收或 歸還銷案後登入帳冊。

前項案件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廠,並於進( 出)廠五日內檢送「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 品申請書」向海關報備。

前二項由園區事業借出之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成品,應自借出之 日起三個月內歸還,屆期不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應即依第二十五條規定 補辦通關及轉帳手續,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受理雙方園區事業借出入 案件之申請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