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35條
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 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 ;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 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 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