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34條
前條副產品、廢品、下腳等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利用價值部分:園區事業應於事前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專案核准; 由管理局或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現場監毀。其屬貿易主 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園區事業應另向管理局或分局申 請許可證,經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定核定完稅價格計徵稅捐後,由園 區事業補稅提領出區;上述作業園區事業亦得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 以預估每年處理監毀數量,依其剩餘價值事先補稅。園區事業於海關 及管理局或分局監毀後,得在預先補稅額度內准予提領出區。

二、無利用價值部分:管理局或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監毀。

前項廢品、下腳等,其未在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損耗率或未 經核准者,得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

經核准處理之廢品、下腳等,園區事業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保稅貨品報廢業務得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

第一項報廢銷毀案件,其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園區事業,得 免監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