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33條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 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或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 ,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

前項所稱廢品,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 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 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

第一項所稱下腳,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且 該事業不能利用者;或非經產製過程所積存之渣滓、廢料、包裝從物,且 不屬於資產之一部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