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管理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3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得由國外進 口保稅貨品。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 員辦理保稅業務。

園區事業尚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管理 局或分局同意廠房租賃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

前項專案申請應先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得辦理通關手續,並於 辦妥公司登記,且經海關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