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由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或分局(以下 簡稱管理局或分局)及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設立之 分支單位執行之。